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輿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對各類輿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各類輿情對公司股價、公司商業信譽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輿情包括:
(一)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公司進行的負面報道;
(二)社會上存在的已經或將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傳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經影響社會公眾投資者投資取向,造成股價異常波動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信息。
第三條 輿情信息的分類:
(一)重大輿情:指傳播范圍較廣,嚴重影響公司公眾形象或正常經營活動,使公司已經或可能遭受損失,已經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變動的負面輿情。
(二)一般輿情:指除重大輿情之外的其他輿情。
第二章 輿情管理的組織體系及其工作職責
第四條 公司應對各類輿情(尤其是媒體質疑危機時)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第五條 公司成立應對輿情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輿情工作組”),由公司董事長任組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輿情工作組是公司應對各類輿情處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公司應對輿情的處理工作,就相關工作做出決策和部署,根據需要研究決定公司對外發布的相關信息,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決定啟動和終止輿情處理工作的相關事宜;
(二)決定輿情的處理方案;
(三)協調和組織輿情處理過程中的對外宣傳報道工作;
(四)輿情處理過程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輿情工作組的輿情信息采集設在公司證券合規部,負責對媒體信息的管理,及時收集、分析、核實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輿情,跟蹤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變動情況,研判和評估風險,并將各類輿情的信息和處理情況及時上報董事會秘書。
第八條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職能部門等作為輿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門,主要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開展輿情信息采集相關工作;
(二)及時向公司證券合規部通報日常經營、合規審查及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輿情情況;
(三)其他輿情及管理方面的響應、配合、執行等職責。
第九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有關人員報告輿情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三章 各類輿情信息的處理原則及措施
第十條 各類輿情信息的處理原則:
(一)快速反應、迅速行動。公司應保持對輿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應、迅速行動,快速制定相應的媒體危機應對方案。
(二)協調宣傳、真誠溝通。公司在處理危機的過程中,應協調和組織好對外宣傳工作,嚴格保證一致性,同時要自始至終保持與媒體的真誠溝通。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下,真實真誠解答媒體疑問、消除疑慮,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引發不必要的猜測和謠傳。
(三)勇敢面對、主動承擔。公司在處理危機的過程中,應表現出勇敢面對、主動承擔的態度,及時核查相關信息,低調處理、暫避對抗,積極配合做好相關事宜。
(四)系統運作、消除影響。公司在輿情應對的過程中,應有系統運作的意識,努力將危機轉變為商機,消除影響,塑造良好社會形象。
第十一條 輿情信息的報告流程:
(一)知悉各類輿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應,公司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證券合規部在知悉各類輿情信息后立即報告董事會秘書。
(二)公司董事會秘書在知悉上述輿情后,應在第一時間了解輿情的有關情況,如為一般輿情,應向輿情工作組組長報告;如為重大輿情,除向輿情工作組組長報告外,還應當向輿情工作組報告,必要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一般輿情的處置:一般輿情由輿情工作組組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輿情的具體情況靈活處置。
第十三條 重大輿情的處置:發生重大輿情,輿情工作組組長應視情況召集輿情工作組會議,就應對重大輿情作出決策和部署。證券合規部和相關部門同步開展實時監控,密切關注輿情變化,輿情工作組根據情況采取多種措施控制傳播范圍。
(一)迅速調查、了解事件真實情況。
(二)及時與刊發媒體溝通情況,防止媒體跟進導致事態進一步發酵。
(三)加強與投資者溝通,做好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工作。充分發揮投資者熱線和e互動平臺的作用,保證各類溝通渠道的暢通,及時發聲,向投資者傳達“公司對事件高度重視、事件正在調查中、調查結果將及時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導化解工作,減少投資者誤讀誤判,防止網上熱點擴大。
(四)根據需要通過官網等渠道進行澄清。各類輿情信息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造成較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發布澄清公告。
(五)對編造、傳播公司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媒體,必要時可采取發送《律師函》、訴訟等措施制止相關媒體的侵權行為,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公司內部有關部門及相關知情人員對公司未公開的重大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在該類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對外公開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該類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如有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發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內部通報批評、處罰、撤職、開除等處分,同時公司將根據具體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五條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義務,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體質疑,損害公司商業信譽,或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價格變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相關媒體編造、傳播公司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對公司公眾形象造成惡劣影響或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修改和解釋。